发布者:刘胜涛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3日 11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叶XX驾驶车牌号为鄂AD195**小汽车在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黄家湖西XX附近,通过用叉子拆卸的方式,盗走XX公司停放在此处一辆红色牵引车内的“XX”牌电瓶2个并销赃挥霍。经鉴定,该电瓶价值人民币2136元。同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叶XX再次驾驶车牌号鄂AD195**小汽车在武汉市洪山区二手车市场内,采用同样方法盗走被害人陈X停放在此处搅拌车内“XX”牌电瓶2个并销赃挥霍。经鉴定,该电瓶共价值人民币1462元。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叶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叶XX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涉案赃物未能起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XX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XX单处罚金四千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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