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胜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3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日4时许,被告人A在本区员工宿舍内,趁同事熟睡之机,盗走同事A的价值人民币3772元的苹果7手机一部,盗走同事A的价值人民币286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及香烟8盒, 2017年4月1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A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江汉区循礼XX附近将被告人A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上述两部被盗手机,公安机关已将该二部手机发还被害人A、B, 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A、B对被告人C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A、B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A的证言,武X(东新)扣字XX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武某新价认定字XX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武X(东新)鉴通字XX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及情况说明,谅解书,被告人A的对案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认罪态度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形,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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