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胜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4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湖北省XX监狱新建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舒XX得知该消息后,便对负责该项目马XX称想接一个标段来做。2010年1月,舒XX借用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该工程二标段的施工。舒XX除向XX建设集团上缴工程款2.5%的管理费外,其他由舒XX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舒XX马XX家中,马XX房子太旧,便提出马XX买套房子。后马XX的妻宋XX选中了该小区1栋4单元901这套房子,舒XX便以六十八万元的价格买下该房子。2011年10月份,舒XX将该房子以九十一万元的价格卖掉,并将卖房款九十一万元交马XX。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舒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将花费六十八万元的房屋购买送马XX,虽马XX暂时没有使用,但其完全享有处分该房屋的决定权,舒XX只是马XX代持,因此本案行贿犯罪金额应当按照被告人购买房屋时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六十八万元认定,不应当按照一年后房子转卖时的售价九十一万元认定;被告人舒XX在被公安机关羁押调查其串通投标罪时,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马XX行贿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被告人舒XX积极上缴因行贿承接工程所获取的利润二十万元,属于积极退赃;被告人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舒XX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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