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胜涛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03日 7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10月14日,A公司诈骗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丁某为公司监事和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杨某、张某、董某、朱某、操某、黄某均系A公司诈骗公司市场部业务经理,操某于2014年2月受聘进入A公司诈骗公司,董某于2014年3月受聘进入A公司诈骗公司,杨某于2014年8月受聘进入A公司诈骗公司,朱某于2015年5月受聘进入A公司诈骗公司,张某于2014年5月受聘进入A公司诈骗公司,黄某于2015年4月受聘进入A公司诈骗公司。杨某等人在担任A公司诈骗公司业务经理期间,对被害人持有的藏品(或文玩艺术品,下述同)进行虚高估价,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诱使被害人签订并收取服务费,签订协议书、全责合同、互信合作协议书、委托展览拍卖服务合同、互信合作协议书A、互信合作协议书B、展览服务合同等,骗取服务费、鉴定费、检测费、展览费、拍卖费等费用,合同即将到期而A公司诈骗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时,再以境外拍卖为借口,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进一步骗取服务费等费用。截止2016年1月,操某骗取被害人服务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331.8737万元,董某骗取165.7462万元,杨某骗取137.0076万元,朱某骗取103.925万元,张某骗取94.816万元,黄某骗取32.61万元。
本人代理黄某,为其申诉,法院判定被告人黄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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