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胜涛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0日 10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公司、黄某劳动争议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涛,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源,武汉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A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准许黄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A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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