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胜涛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11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汪某与某公司、余某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华,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男,1954年出生,汉族,某物资公司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涛,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余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上诉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某、原审被告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上诉人汪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刘胜涛,原审被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在秦某出具《借条》的借款人处盖章,就表明某公司亦是借款人,需履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余某在担保人处签名,亦应履行担保人义务。某公司上诉称在借条中加盖公章,并未明确承认借款人系某公司的意思表示,这与公章加盖的位置是矛盾的,其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73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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