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胜涛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03日 10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舒某甲行贿
被告人舒某甲,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因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8月4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由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胜涛,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舒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甲及其辩护人方超、刘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舒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九十一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舒某甲因涉嫌串通招投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向他人行贿的主要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办案机关缴纳了二十万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舒某甲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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