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胜涛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9日 9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况某,男,1996年出生于湖南省,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2017年4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刘胜涛、方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况某被控盗窃一案,检察院于2017年7月27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况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4时许,被告人况某在本区员工宿舍内,趁同事熟睡之机,盗走同事余某的价值人民币3772元的苹果7手机一部,盗走同事杨某的价值人民币2860元的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及香烟8盒。
2017年4月1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确认。被告人况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认罪态度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形,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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