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胜涛律师 时间:2018年06月27日 9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阳某与某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阳某,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涛,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房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阳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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