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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蓝某某(中国)有限公司、蓝某某(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凯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8日 5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不参加当用单位组织培训,用工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审认定劳动者不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即合法解除劳动等不利情况下,李凯律师认真分析,找到该案虽未参加培训但仍有证据证明其正常工作的证据,且培训需合情合理和符合工作内容,用工单位在未予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即安排员工前往几千里以外城市培训,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最终通过李凯律师的努力终于为劳动者争取到权益二审依法改判。

劳动者不参加当用单位组织培训,用工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审认定劳动者不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即合法解除劳动等不利情况下,李凯律师认真分析,找到该案虽未参加培训但仍有证据证明其正常工作的证据,且培训需合情合理和符合工作内容,用工单位在未予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即安排员工前往几千里以外城市培训,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最终通过李凯律师的努力终于为劳动者争取到权益二审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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