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三门峡杨雷兵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4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1700元及利息1109.5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5日暂计算至11月5日,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份至2015年9月份,原告跟着被告做外墙保温工作。完工后被告以工程款未结为由,拖欠原告工资15000元未付。2017年被告又找到原告说是做公园**小区的外墙保温工作,于是原告带领两名工人从2017年8月工作到2017年10月底。工程结束后,被告仅支付一部分工资,剩余工资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经过与被告对账,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合计为31700元。2019年2月3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仍然说没有钱。在原告的多次要求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即“今欠到张**叁万壹仟柒佰元整,欠款人封**”。当时,被告明确承诺在今年的农历2月底前分两次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15年7月份至2015年9月份,张**跟着封**做外墙保温工作,完工后封**拖欠张**劳务费用。2017年8月份至2017年10月份,张**再次跟着封**做外墙保温工作,封**向张**支付了部分劳务费。2019年2月3日,双方经结算,封**向张**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张**叁万壹仟柒佰元整。农历2月底分两次还清”。封**在欠款人处签名确认。之后封**未在承诺期内向张**支付劳务费用,张**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受雇于被告封**并向其提供劳务,被告封**接受劳务,并支付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封**向原告出具涉及劳务费用的欠条后,未及时履行支付劳务费用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张**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被告封**未按照承诺于农历2月底即2019年4月5日支付劳务费用,致使原告张**利息遭受损失,被告封**应予以赔偿利息。利息计算自2019年4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原告张**请求被告封**支付劳务费317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被告封**支付原告张**劳务费317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到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0元,由被告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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