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三门峡杨雷兵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3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3年5月28日,张X在乘坐XX公司运营的大型普通客车时,遭遇了一场交通事故。事故起因是王X驾驶的小型客车在变更车道时,迫使贠X驾驶的大型客车紧急制动,导致张X受伤。事故发生后,张X并未立即察觉伤势的严重性,选择回家休息。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疼痛加剧,张X于2023年6月5日前往三门峡市直机关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第2腰椎压缩骨折,腰椎退行性变。随后,张X在女儿的陪同下,于2023年6月10日入住三门峡市中心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骨折,重度骨质疏松症,并于2023年6月17日出院,合计住院7天。
事故责任认定
2023年6月16日,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X负主要责任,贠X负次要责任,张X无责任。王X是豫MXXX号小型客车的车主,该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贠X是XX公司的员工,其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诉讼请求
张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王X、贠X、XX公司赔偿张X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7634.84元;2. 依法判令B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赔偿数额先行赔付;3. 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医疗费:确认张X在三门峡市直机关医院和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的治疗费用共计10927.97元。
营养费:确认营养期为19天,费用为38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确认住院7天,费用为350元。
护理费:确认护理期为109天,费用为12435.55元。
误工费:因张X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支持误工费。
伤残赔偿金:确认张X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费用为68398.65元。
精神抚慰金:酌定由B保险公司承担3500元,XX公司承担1500元。
鉴定及检查费:确认费用为1822元。
交通费:确认费用为1258元。
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张X各项损失共计98572.17元,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
证据的全面收集与整理:在本案中,张X能够提供详细的医疗记录、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票据,为法院确认损失提供了有力证据。这强调了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的重要性。
责任认定的重要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对法院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重视与交警部门的沟通,确保责任认定的准确性。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法院在判决中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理分配了各方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赔偿项目的全面性:在本案中,法院不仅考虑了医疗费用,还涵盖了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多个方面,全面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沟通与协调的能力: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与各方当事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至关重要。通过有效的沟通,可以更好地理解各方诉求,推动案件的顺利解决。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细致的证据收集能力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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