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三门峡杨雷兵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5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陆X,一位1982年出生的汉族男性,因与王X和王B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于2023年11月17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陆X的代理律师杨雷兵和曹X(实习)代表陆X出庭,而王X和王B在经过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因此进行了缺席审理。
案件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13年10月24日,当时王X和王B以生产经营为由,与中国XX(以下简称XX银行)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XX银行向王X和王B提供了总额为389000元的授信额度,并在2013年11月1日实际发放了389000元的贷款。2016年3月14日,XX银行又向王X和王B发放了40000元的借款。为了保障贷款的偿还,陆X以其名下的房产为王X和王B的贷款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由于王X和王B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XX银行将他们起诉至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2017年3月15日,湖滨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王X和王B共同偿还XX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同时,陆X需以其房产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X和王B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XX银行因此向湖滨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陆X作为担保人,分别于2018年2月5日代偿了500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3990元,2019年2月13日又代偿了255702.06元。此外,陆X还支付了律师费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0元。截至2019年2月13日,陆X已将判决书中王X和王B应当承担的债务全部还清。陆X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依法取得了追偿权,并多次向王X和王B索要支付的款项,但两人均借故推诿,拒不偿还。
判决结果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陆X为王X和王B向XX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王X和王B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陆X履行担保义务代为清偿借款本息后,有权向王X和王B追偿。法院最终判决:
王X和王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陆X代其支付的借款本息305702.06元及律师费8000元,合计313702.06元;
王X和王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陆X取得不当得利利益5994元;
王X和王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陆X支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合计319696.06元自2019年3月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陆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9元,由陆X负担300元,王X和王B承担3239元。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陆X的代理律师,我们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本案中,我们通过详细的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成功地为陆X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以下是我们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本案中,我们确保了所有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借款合同、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这些证据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条款的适用:我们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条款,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保了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沟通与协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与法院、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保持了良好的沟通与协调,确保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风险的评估: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我们对可能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应对策略,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陆X的合法权益。
总之,本案的成功不仅体现了我们作为律师的专业素养,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严谨的工作态度,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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