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三门峡杨雷兵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23日 7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X,一位1974年出生的汉族男性,自2006年3月起在XX公司担任压延车间工作,并于2009年升任镁板加工班班长。2013年6月,杨X因家庭原因请假一个月,但在返回工作岗位时发现公司已停产,且至今未收到返工通知。2018年9月5日,XX公司被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破产。杨X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由于管理人的疏忽,其劳动合同遗失,管理人拒绝认可杨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拒绝补缴社保和支付补偿金。
杨X无奈之下,向当时厂里的领导和工友求助,获得了数位领导和工友的书面证明,并将这些证据材料提交给XX公司。2023年4月6日,杨X被通知到厂里签字,被告知签字后可以领取相关费用,但签字后却被告知需要补缴社保费用25651.56元,且无法领取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杨X于2023年4月19日向XX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提出更正职工债权受偿确认书内容的要求,但遭到拒绝,因此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杨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20年12月11日解除。法院支持杨X的经济补偿金按每月410元计算,共计5330元,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生活费34180.33元,合计39510.33元。扣除杨X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部分25651.56元后,XX公司应支付杨X13858.77元。法院驳回了杨X关于补缴社保的诉讼请求,认为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审理范围。
作为杨X的代理律师,我们面临的主要挑战是证明杨X与XX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持续性以及确定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的合理数额。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积极收集证据,包括杨X同事的证言和社保缴纳记录,以证明杨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为杨X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补偿。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尽管在社保补缴问题上未能获得法院支持,但杨X的经济补偿和生活费诉求得到了部分满足。作为律师,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更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证据收集能力,以便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此外,本案也提醒我们,劳动者在面对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况时,应尽早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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