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三门峡杨雷兵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4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张X,男,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张X于2024年1月5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在2002年6月至2006年5月,2007年10月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X主张,自2002年6月通过公开招聘入职A公司,从事自动化控制、电工作业等工作。2009年9月前,张X的工资由A公司直接发放,之后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如XX公司)代为发放。
张X指出,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变相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张X认为,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请求法院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A公司辩称,张X与A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与三门峡市XX公司为总分公司关系,张X于2002年6月被三门峡XX公司招聘为临时工作人员。A公司还指出,张X在2004年至2016年与三门峡市创业劳务派遣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被派遣至三门峡XX公司。2016年之后,张X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被派遣至A公司。
XX公司辩称,张X在2004年与X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23年12月办理了退休手续。XX公司认为,张X对双方的劳动关系始终是认可的,从未提出异议。XX公司与张X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张X已从XX公司处办理退休手续,XX公司的有关劳动方面的合同及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且终结,不应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自2002年6月通过招聘入职原三门峡XX公司,但其劳动关系仍在三门峡XX公司。2003年8月,张X与三门峡XX公司劳动合同期满,故其在入职原三门峡XX公司后至2003年8月期间,与原三门峡XX公司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2003年9月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张X与原三门峡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张X开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在2006年6月至2007年9月期间,张X离开A公司,后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后被派遣至A公司工作。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张X与A公司于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办案心得
证据的重要性:在本案中,证据的收集和呈现对案件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XX公司提交了张X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书及记账凭证等,证明了张X与XX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这些证据为XX公司成功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条文的准确引用:在辩护过程中,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是至关重要的。XX公司代理律师在答辩中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张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增强了辩护的说服力。
对事实的清晰梳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事实的清晰梳理和逻辑推理是律师工作的核心。XX公司代理律师详细梳理了张X的工作经历,明确了张X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及履行情况,有力地支持了XX公司的辩护主张。
沟通与协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调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XX公司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保持与XX公司的密切沟通,确保了案件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策略的适时调整。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律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才能在复杂的法律事务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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