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三门峡杨雷兵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2日 14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辛素娟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陈晔驾驶的轿车相刮擦,导致辛素娟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辛素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燕拥正系陈晔驾驶的豫MR0328号轿车的登记车主,其豫MR0328号轿车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平安财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事故的过错责任比例,由陈晔负担。根据庭审查明,确定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应赔付6510.02元,伤残赔偿限额内应赔付110000万。剩余9337.5元,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应由被告陈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801.25元。综上,平安财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付辛素娟116510.02元,陈晔应当赔付辛素娟2801.25元。扣除陈晔已经支付给辛素娟的5000元,剩余114311.27元,应由平安财险公司赔付给辛素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辛素娟114311.27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陈晔、燕拥正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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