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三门峡杨雷兵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2日 8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认为:双方在《房产处置协议》中约定“所处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债权债务纠纷”,涉案房产原系供销社张应君居住,后供销社将其没收,并以再生资源公司的名义出售给申天杰。申天杰在使用该房产期间,张应君的两个儿子出面称该房产是其父亲的遗产,因本案当事人各方均未向法院出示涉案房产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不明晰,致使申天杰无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购买房产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一审判决解除该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再生资源公司系供销社的二级机构公司,再生资源公司与申天杰签订合同,在双方履行合同时申天杰将房款25万元打入供销社账户,再生资源公司出具收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该房产处分行为系供销社和再生资源公司共同行为。合同解除后,供销社和再生资源公司应当共同承担退还房款的义务。
经典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对现实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也是律师工作的极好体现,希望对大家有参考的价值,大家也可以与本律师进行交流、探讨,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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