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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通过马律师辩护获得轻判

发布者:马淑清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2日 9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2018年下半年接收案件后,马律师随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雨,了解案情。

 

  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侦查终结的起诉意见认为张某雨虽然参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只是一般参与者。敲诈勒索金额仅4万元左右。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后,承办人进行了阅卷和多次的会见,发现该案是特大案件,公安卷达到88卷之多,里面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去承办该案。

 

  然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为被告人张*雨负责给担保公司客户安装GPS,为组织提供车辆GPS设备及定位服务、担任张*东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提供帐户收取车主支付的高额费用、帮组织记帐、将分成款转汇给担保公司等,认为张某雨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其中敲诈勒索金额达502263元。

 

  在形势急转直下的情况下,马律师沉下心来,认真研究公安卷宗,发现检察机关在计算敲诈勒索金额上存在较大错误,其中由同案犯收取的金额,张某雨不存在主观上的明知,应当予以扣除。许多只有一对一的口供,证据不足的部分也应当予以扣除。并从多方位向法庭上阐明被告人张某雨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一般参加者。通过积极主动的发问和举证质证环节,众同案犯都认为张某雨虽然是两个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只是提供了辅助的行为,没有参与到具体的拖车行为中去。用GPS找到车子的情况极少。

 

  之后,法庭采纳了敲诈勒索金额上的辩护意见,敲诈勒索罪金额纠正为348054元。被告人张某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后被告人张某雨和家属均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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