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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案

发布者:马淑清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劳动争议纠纷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补偿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伪造证据。

  办案经过:本案历时一年,劳动者魏某才拿到了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补偿32645元。一个貌似简单的劳动案件,打成刑事案件。劳动者魏某于2019年3月与宁波某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月薪为6500元,每月工作时间平均为28天。直到魏某2019年12月31日被辞退,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给劳动者交社保。马淑清律师接收魏某的委托后,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向魏某补交社保及支付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补偿等,但是用人单位当庭出示一份假的书面劳动合同,表示无需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补偿。而仲裁委在律师多次要求鉴定的情况下,拒不理睬,直接仲裁驳回申请人要求企业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此时,劳动者缺乏相关费用,马淑清律师为劳动者自掏腰包,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鉴定之下,查明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系伪造,事实真相大白后,相关诉讼请求大部分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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