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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一则火灾案件的损害赔偿

发布者:马淑清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0日 8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5日傍晚,原告郑某租住的象山县丹西街道锦河路14号XX室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木质隔板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烧毁房间内货物、空调、电脑等,并导致楼上数家住房受到牵连和火灾经济损失。经象山县XX街道的调解,原告赔付了楼上各户人家258898元,自身的经济损失经鉴定为277878.17元,以上损失合计536876.17元。原告以被告XX公司(该公司已破产)作为锦宁小区14号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通过出租房屋获取利益,理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却为节省成本而适用易燃木质隔板进行隔墙,且针对电线老化亦未进行安全维护,导致出租房屋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而发生火灾,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否认自2016年1月1日起双方存在实际租赁关系,原告系恶意占有房屋,且认为火灾是原告不合理使得电器所致。并反诉原告支付2016年1月1 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非法占有使用费19200元和赔偿被告因火灾遭受的房屋损失8万元。

律师代理工作:本律师自接手本案原告的委托后,认真分析的案情,书写了起诉状和收集了相关的证据,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一次鉴定,提供了众多的证据,首先把原、被告之间是不定期的事实租赁关系确定下来,其次把各方的经济损失也确定下来,再结合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和谈话笔录,让法院确定原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20%,被告承担80%。原告应承担责任和被告应承担责任两相抵扣,最终判决原告郑某对被告XX公司享有债权401327元。该案原、被告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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