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淑清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7日 7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某在与B某婚姻存续期间与C小姐发生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A某累计赠送给C小姐30余万元现金。A某与原配B某离婚后,C小姐并未与A某结婚,而是另找金主,双方交恶。A某将上述赠与信息及证据提供给前妻B某,B某遂委托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A某与C小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赠与的现金。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赠与人将共同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共有人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A某的赠与行为基于其在婚外与被告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的合同原则,有违公平原则,更有违社会公德,故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并返还赠与的现金及利息损失。
主办律师:马淑清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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