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8日 3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某某,男,云南省禄劝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代理人李升友、舒家芳,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某花卉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花卉市场****。
法定代表人米某。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史某某,男,陕西省丹凤县人,住陕西省丹凤县。
第三人魏某,男,陕西省丹凤县人,住陕西省丹凤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昆明某某花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1日追加第三人魏某、史某某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11月13日在本院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舒家芳,被告昆明某某花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史某某、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原告邓某某于2014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对被告昆明某某花卉有限公司、第三人史某某、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5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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