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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0日 4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朱XXA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

  有效,朱XX已按约交付合同项下货物,A公司理应付清货款,

  但A公司未按约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依法应承担支付

  剩余货款31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的民事责任。A公司系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黄X、李X先后成为A公司一人股东,其二人

  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依法应对A

  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朱XX的前述主张,合理有据,本

  -4--5-

  院予以支持。朱XX以江新周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由要求其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江新周系公司实际

  控制人且存在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事由,庭审中

  黄X提交的《杭州A服饰股份公司合同》亦未显示江新周为馨

  柯公司实际控制人,故朱XX主张江新周对A公司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

  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

  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A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朱XX货款319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货

  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LPR),自202158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X、李X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朱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15元,合计8201-6-

  元,由被告杭州A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黄X、李X负连带

  清偿责任。

  原告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杭州A服饰有限公司、黄X、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

  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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