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皓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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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林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柳皓瀚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诉被告林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柳XX、被告林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黄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682.45元、误工费58398.00元、护理费180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鉴定费1300.00元,共计123380.45元。事实及理由:2018年1月16日2时许,原告与被告在贵阳市××××南XX发生口角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左臂严重伤害,原告于当日被送往贵航贵阳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贵航三00医院)就医;2018年2月18日原告出院,期间产生医疗费、住院费37682.45元。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也未赔礼道歉。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的伤害行为致使原告人身损害,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林XX辩称:打架双方都有责任,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护理费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原告黄XX与被告林XX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于当日被送往贵航贵阳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贵航三00医院)就医治疗;于2018年2月5日出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共计37682.45元。2019年4月16日,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受伤情况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黄XX因外力作用致使全身多发性皮肤软组织裂伤伴神经、肌腱、血管断裂并行相关手术治疗之休息(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分别约为180-365日、30-150日、30-60日。此后,因被告未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审理中,原告提交(2018)黔0102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及公安讯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系打伤原告的直接侵权人;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还提交金额为1300.00元的鉴定费发票一张,证明其因伤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在贵阳市XX从事美发职业;对于其主张的交通费无法提交相应证据,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述其与原告斗殴双方均有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医疗费发票、住院记录、刑事判决书、讯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黄XX与被告林XX因琐事发生口角斗殴,致使原告受伤,现原告据此主张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7682.45元及鉴定费13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发票及鉴定费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经《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受伤后误工期180-365天、护理期30-150天、营养期30-60天;对于上述期限,本院均酌情取其中间值予以计算,则误工期支持272天、护理期支持90天、营养期支持45天。因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从事美发行业,则对于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应参照2018年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38568元/年计算272天,则误工费应为28741.08元。对于护理费,本院亦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38568元/年计算90天,则护理费应为9509.92元。对于营养费,原告诉请按照100元/天计算过高,本院酌情按照50元/天计算,则营养费应为2250.00元。虽然原告未能提交相应交通费发票,但鉴于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故对于其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10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黄XX医疗费37682.45元、误工费28741.08元、护理费9509.92元、营养费225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1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黄XX承担474元,由被告林XX承担9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柳皓瀚律师,广东文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和出色的专业水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文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74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