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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余XX、杨XX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喻维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0日 4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余XX、杨XX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余XX因急需偿还银行贷款,于2017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原告当日在银行取款5万元,并在同事**处筹集4万元,共9万元交给被告,后被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如逾期则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被告余XX之子杨X为本借款提供担保。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索款项无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余XX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借款后向原告归还了利息19000元。
被告杨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31日,被告余XX向原告借款9万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与余XX交付了借款。2017年11月6日,被告余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XX现金9万元(大写玖万元),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如逾期还款,自愿承担刘XX为实现本债权花费的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被告杨X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签名确认。双方口头约定逾期按照每天8%支付利息。
借款后,被告余XX共计向原告归还利息1.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与被告余XX之间系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余XX依法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9万元。关于利息,虽原、被告双方均当庭认可口头约定逾期按照每天按照8%支付利息,但被告余XX从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0日实际仅支付利息1.5万元,已支付的利息部分没有超过年利率36%,故本院予以确认。2018年12月31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关于被告杨X的担保责任,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当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期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本案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2017年12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原告刘XX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杨X主张保证责任,故被告杨X的保证责任免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杨X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XX归还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喻维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有近十年的企业管理服务经验,2012年加入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2017年11月至今系四川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瀛卓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820********6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