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XX,男,汉族,生于1947年3月7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代理人:喻XX,四川XX律师。
被告:韩XX,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2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XX与被告韩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邢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