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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诉B公司等支付货款案判决书》

发布者:王莉华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2日 10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华,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o广州B服饰有限公司

oC某某

o广州市D商行

案例详情:
A有限公司与广州B服饰有限公司、C某某、广州市D商行存在合同纠纷。A有限公司称与被告长期合作,自 2015 年至 2020 年,被告陆续购买各类皮料,但一直未支付全部货款,目前尚欠 168774.82 元。A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 18 组发票及相应送货单作为证据,证明与被告间存在皮料买卖交易。
经审理,法院认定A有限公司与广州市D商行、C某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但对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的发票和送货单,法院认定货款为 30988.08 元(2582.34 尺 × 单价 12 元),18 票货物共计货款为 168377.9 元。扣除C某某已支付的 2843.08 元,法院认定广州市D商行、C某某仍拖欠货款 165534.82 元。
由于案涉交易送货单、发票等票据中未出现广州B服饰有限公司的名称,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曾参与涉案交易,因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广州B服饰有限公司对案涉货款承担共同支付款项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广州市D商行、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165534.82 元及利息(以 165534.8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准计算);驳回A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3675.5 元,由A有限公司负担 70.5 元,广州市D商行、C某某共同负担 36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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