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莉华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8日 10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当事人信息
1.上诉人(原审原告):A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街XX房。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C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路xx室;
D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县xx镇xx号。
3.原审第三人:E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路xx房。
二、案情概述
1.2020年4月1日,A某某、E某某与B有限公司签订《环境监测系统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至双方协商终止为止。B有限公司负责硬件相关工作,A某某、E某某负责环境监测系统需求确认、软件开发等工作。项目总费用30万元,分三笔支付:协议签订日支付10万元定金;环境监测系统软硬件联调成功后支付10万元;环境监测系统软件验收后支付尾款10万元。费用支付至E某某指定账户。
2.2021年1月10日,B有限公司与E某某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约定该合同于当日终止,不再履行,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作成果归B有限公司所有,B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费用,合同终止后E某某仍需执行保密协议。
3.A某某持有《合同终止协议》原件,并与B有限公司、D某某三方确认B有限公司已向E某某账户汇款20万元。
4.B有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截至2021年4月21日,软件开发工作尚未完成,软件仍不能正常使用。A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涉案环境监测系统软件于2021年9月已经通过验收。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E某某与B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虽仅有E某某签名,但A某某持有该协议原件,应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终止,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合同终止表示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2021年1月10日后至2021年9月软件验收通过期间向B有限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故一审法院确认《合作协议》于2021年1月10日终止,双方均不再履行,驳回A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A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B有限公司曾作出后续仍需向其支付费用的意思表示,亦未能证实E某某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时各方的沟通协商过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B有限公司主张E某某为A某某、E某某合伙关系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E某某可代表A某某对外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终止协议》效力及于A某某并无不当。此外,A某某未全部履行《合作协议》的全部合同义务,故一审法院未能支持A某某关于剩余款项的诉请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驳回A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莉华律师的办案心得:
在A某某因与B有限公司、D某某及原审第三人E某某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作为B有限公司和D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一审和二审。通过这个案件,我有以下一些办案心得:
1.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和背景至关重要。在本案中,我们仔细研究了B有限公司与A某某、E某某之间的合作协议、合同终止协议以及相关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全面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为我们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法律依据的准确运用是胜诉的关键。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主张E某某与B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直接约束A某某,并且A某某未全部履行《合作协议》的义务,因此不应获得剩余款项。这些法律依据的准确运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3.证据的充分准备和有效质证是案件的核心。我们在一审和二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案涉软件在合同终止协议签订时尚未开发完成,后续工作由B有限公司独立完成,以及A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后续合同义务等。同时,对于A某某提供的新证据,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质证,指出其证据的不足之处,使法院能够客观地判断证据的效力。
4.与当事人的良好沟通和协作是案件顺利进行的保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与B有限公司和D某某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使他们能够积极配合案件的审理。
5.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在本案中,我与罗小敏律师共同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通过这个案件,我深刻体会到了律师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敏锐的洞察力和良好的沟通协作能力。同时,也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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