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莉华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9日 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A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B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华(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1.2020年12月25日,广州B公司与A某某签订《独家艺人经纪合约》,约定A某某由广州B公司担任独家经营管理人,双方对演艺活动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中获得收益的净利部分按比例分配,合约有效期为六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广州B公司有权安排A某某的工作,A某某不得私自建立发展网络平台账号等,若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2.广州B公司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A某某支付了共计1731637.91元,A某某确认收到,但认为其中仅有70多万元为双方合作期间的合同分红,其余为签约前应得分红,但暂无证据佐证。
3.2021年8月18日,广州B公司向A某某出具《通知》,安排其从事产品视频拍摄,A某某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于8月21日向广州B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函》。
4.诉讼中,A某某为证实涉案抖音账户(ODXXXXXX)被广州B公司安排的另一主播使用及自行注册抖音号(XXXXXXX)从2022年3月1日开始直播,向一审法院提交抖音号截图予以佐证。
5.广州B公司在一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双方履约期间公司每月的营收情况、银行流水。
一审法院判决:
1.广州B公司与A某某于2020年12月25日签订的《独家艺人经纪合约》予以解除。
2.A某某向广州B公司支付违约金4200000元。
3.驳回广州B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A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A某某无须向广州B公司支付违约金。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州B公司承担。
A某某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存在多处遗漏查明事实、查明及认定事实错误。
1.A某某于2021年8月23日与广州B公司解除合同具有法定理由,属于合法解除行为。一审法院未查明双方签署合约的目的,未查明广州B公司单方没收设备、更改直播抖音号密码导致A某某无法直播的事实,错误认定广州B公司要求A某某从事产品视频拍摄系正常履约行为,A某某擅自离开公司属于违约。
2.抖音号(XXXXXXX)系A某某于2017年3月12日注册,应归属A某某所有。
3.若判定A某某违约,一审判决违约金420万元过高,明显高于广州B公司的损失。一审法院遗漏查明双方合作开始时间及合作期间的分红情况,错误认定A某某于合约期间分红1711637.91元。且自2021年8月2日起,A某某无法直播卖货,当月没有收入,只有亏损,此后直播号粉丝丢失、账号盈利能力降低,不能达到之前的收入水平。此外,违约金明显高于广州B公司的实际损失,广州B公司无须垫付资金,成本已收回,不存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损失之说。
2.一审法院于2022年11月7日要求A某某于3天内提供赛赛使用抖音号(ODXXXXXX)的证据,但A某某于2022年11月9日中午便在广州微法院收到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一审法院操作违反法定程序。
3.一审法院未查清合约性质及双方存在事实的合伙关系,未查清合作开播时间、签约前A某某应享受的合作分红情况及营收情况,且认定全部分红均为签约后合作期间的分红与客观事实不符。案涉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停播的原因系广州B公司单方面调整A某某岗位所致,A某某发函解除合同有一定合理性,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认定A某某享有法定解除权,即便认定构成违约,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调整违约金。一审法院未考虑广州B公司是否有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A某某停播原因、主观过错等综合因素认定违约金,尤其是在认定预期利益损失的计算方式上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客观事实。
广州B公司辩称:
1.一审判决认定A某某单方解除案涉合同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事实查明清楚、证据充分。广州B公司一直依约履行合同义务,A某某称广州B公司没收直播设备、更改直播账号密码导致其无法直播构成违约缺乏依据,A某某私自更换微信账号对接粉丝违反约定。
2.一审法院对A某某抖音号“XXXXXXX”事实查明认定正确,并无错误。
3.一审判决对双方的合作起始时间和分红的事实、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查明清楚、正确,判决A某某承担违约金420万公平合理。双方签订的合同自2020年12月25日生效,一审法院按此时间起算分红金额合理合法。广州B公司明确陈述依据案涉合约第8.3.2条和第8.3.5条主张违约金,一审法院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不违反规定。A某某在证据中自认的部分提成金额一审中遗漏,未计入分红,一审判决中以广州B公司的预期利润计算违约金的金额只有少算,没有多算。A某某违约行为给广州B公司造成的损失巨大,一审法院计算违约金有利于A某某。
4.A某某对其提出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未完成举证义务,且多次提交证据严重超期,一审法院已充分保障其举证权利,程序正当。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理由:
1.案涉《独家艺人经纪合约》签订于2020年12月25日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从合同约定看,不符合“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合同特征,且广州B公司依据该合同提起诉讼,A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在签订合同前存在其他合作关系,但与本案无关,故A某某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不能成立。
3.一审法院认定广州B公司安排A某某从事拍摄等相关工作是正常履约行为并无不当,A某某不服从安排擅自离开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A某某以广州B公司单方没收设备、更改抖音号导致其无法直播为由主张有权解除合同不能成立。
4.A某某违约导致双方合同解除,其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鉴于案涉合约系基于A某某的个人条件签订,其直播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不能以他人直播情况衡量广州B公司预期利益不受损。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A某某的违约程度,兼顾守约方的损失情况,一审法院酌定A某某应向广州B公司支付违约金420万元并无明显不妥,故驳回A某某调整违约金的上诉请求。
5.A某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其申请调查取证及律师调查令,因待证事实不影响本案处理,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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