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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王莉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下称天河公安分局),第三人李XX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徐X,被告天河公安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吴X、梁X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8年11月20日,被告以原告在经过天河区广和XX的时候在路上撒了纸钱,而认定原告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并作出穗公天行罚决字[2018]097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行政拘留五日,至2018年11月25日对原告的处罚执行完毕。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首先,撒纸钱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原告撒纸钱是在公众场合也并非针对他人,而他人也并未因为原告的行为导致人格或者名誉受损。被告将此行为认定为侮辱,并无法律依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告的行为并不具有主观恶性,也并未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一、撤销被告天河公安分局作出的穗公天行罚决字[2018]097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天河公安分局承担。
被告天河公安分局辩称:2018年11月20日13时许,原告李XX在本市天河区广和XX保安岗亭前,以撒纸钱的方式公然侮辱李XX。另查明,原告于2018年8月4日因殴打李XX曾经被我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其纸钱8张。上述事实,有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我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2018年11月20日,原告因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被我分局天河南派出所传唤协助调查。我分局依法取证、履行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后,认定原告行为构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鉴于原告半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从重处罚情节。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该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综上所述,我分局认为对原告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裁量适当,请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0日13时许,原告李XX在本市天河区广和XX保安岗亭门口,面向正在岗亭值班的李XX抛撒纸钱,边撒边叫李XX收钱,并诅咒李XX得了肺癌,怎么还不死等。李XX随即报警,被告下辖天河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在现场提取了八张白色纸钱,随后将原告传唤回派出所调查处理。原告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对抛撒纸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供称因与李XX存在纠纷,认为李有肺癌,欲撒纸钱气对方。同日,被告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并询问原告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原告申辩称“李XX肺癌快死了,我就给他纸钱用”,但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名捺印。被告遂向原告作出并送达穗公天行罚决字[2018]097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以撒纸钱的方式公然侮辱李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其纸钱八张。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8年8月4日因殴打李XX致其受伤而被天河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穗公天行罚决字[2018]097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穗公天行罚决字[2018]06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被告天河公安分局对辖区内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具有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本案中,原告李XX在公共场所向他人抛撒普通民众普遍忌讳的纸钱,并当面进行言语诅咒,其行为对他人的人格尊严造成了贬损,给他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构成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原告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被告天河公安分局经过调查,就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告知,并听取了原告的申辩理由后,依法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收缴其纸钱八张,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原告关于其行为不构成对他人的侮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广州惠爱医院的诊断报告、检查检验报告、病历等证据,均只能证明其于2019年3月13日在接受医院检查时的精神状态,不能证明原告在案发当时存在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故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处罚违法,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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