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杨某1
原告:李某
原告:杨某2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公司
被告:苏州某公司
被告:某公司
被告:保险公司
原告杨某1、李某、杨某2与被告上海某公司、苏州某公司、某公司、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查明:原告杨某1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山东省冠县某村拥有房屋一处,原告杨某2系杨某1、李某次子,被告上海某公司是一家经营光伏发电业务的公司。×年×月×日,杨某2(甲方)与上海某公司(乙方)签订《光伏电站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拥有屋顶资源,乙方拥有光伏电站发电设备及系统,甲方租用乙方光伏电站从事发电业务,乙方在出租光伏电站发电设备及系统的同时,对该电站的建设运营提供一站式服务,甲方承租光伏电站后通过项目发电实现收益,甲方以光伏电站发电收益向乙方支付电站租金。案涉户用光伏项目由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承包并负责其品牌电站设备供货、施工、质保、运维,被告上海某公司就案涉电站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22年×月×日至2023年×月×日。2023年×月×日,案涉太阳能光伏电站着火,引燃案涉房屋,将房屋建筑构件及屋内厨房用具、家居用品等物品烧毁。冠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上述火灾出具冠消火认字(2023)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遗留火种、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杨某1民房房顶光伏板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后因财产损害赔偿协商未果,三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公司、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杨某1、李某、杨某2火灾损失共计12万元,其中被告上海公司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6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于2023年×月×日前赔偿原告114000元;
二、如被告按照此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如被告未按照此调解协议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赔偿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保险公司负担。
崔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