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咏平律师
张咏平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云南-怒江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咏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3325刑初57号 公诉机关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8月17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坪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A、代理检察员B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自己受伤及所驾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A具有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具有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A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A认为:1、被告人因在事故中受伤接受治疗一段时间后,接到民警电话主动到案如实供述酒后驾驶行为,且被告人到公安机关做了第一次询问笔录几日后才被采取强制措施,应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本案情节轻微,损害后果不大,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悔罪,人身危险性小;4、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提出对被告人A免予刑事处罚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A酒后驾驶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从XX其住处驶往XX方向,1时40分许,当车行至鹤营线K159+200米处时,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自己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兰坪县交警部门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A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29mg/100ml(乙醇/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口证明;3、查获经过;4、事故现场照片;5、张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6、鉴定委托书、昆明XX中心[2016](毒化)检字第J768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论告知书;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8、涉案无牌轻便摩托车细目照片;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0、兰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1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能相互印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A及辩护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A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被告人A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案件来源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民警对被告人进行施救过程中发现其身上有酒气而依法提取了被告人血样送鉴,被告人供述、事故现场照片、医务人员提取A血样照片均印证了被告人在主客观上都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形,不应认定被告人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被告人A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从重处罚情形,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综上,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及量刑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A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A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其中应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4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剩余罚金26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B
张咏平,云南田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经过不断的学习、沉淀和积累,法学知识全面,办案经验丰富。讲信用,重质量,全心全意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怒江
  • 执业单位:云南田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3320********73
  • 擅长领域:侵权、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