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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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怒江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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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咏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3325民初381号 原告:A,男,1969年4月21日生,白族,务农,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A,男,1972年11月1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A与被告B、C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董 翔 审 判 员  王五盛 人民陪审员  和吉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A
张咏平,云南田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经过不断的学习、沉淀和积累,法学知识全面,办案经验丰富。讲信用,重质量,全心全意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怒江
  • 执业单位:云南田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3320********73
  • 擅长领域:侵权、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