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咏平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3325民初381号 原告:A,男,1969年4月21日生,白族,务农,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A,男,1972年11月16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A与被告B、C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董 翔 审 判 员 王五盛 人民陪审员 和吉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