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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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苏义飞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3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辩护人苏XX、丁X(实习),安徽XX律师XXX律师。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检二刑诉[2019]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XX、代理检察员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及其辩护人苏XX、丁X(实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周X1找到当时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被告人林XX借款,林XX提出借款需要使用房屋抵押,二人商定将周X1开发的中国XX公司理赔服务中心(通称“某小区”)的部分房屋产权登记在林XX名下,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借给周X1使用,周X1同意。
2016年3月16日,“某小区”1#506室和1#108铺房地权被登记在林XX名下,随后林XX使用该两处房产作抵押,并虚构贷款用途,于次日向中国XX申请经营性贷款。同年4月1日,林XX从XXX分两笔贷款90万元,该款被其本人和借给周X1使用。
2016年4月13日、15日,周X1分别将某小区1#110铺、1#101铺、1#111铺三处房地权登记在林XX名下。林XX用该房产到颍东XX申请抵押贷款,该支行以林XX提供的抵押房产存在产权争议,拒绝贷款。同年5月10日,林XX又用该房产作抵押,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虚假承诺,向颍上XX申请经营性贷款。同年6月1日,林XX从半岗支行贷款180万元,该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借给周X1使用。贷款逾期后,经颍上XX多次催收,林XX仍未还清贷款本息。
公诉机关为了证明指控的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权证、抵押借款协议、抵押协议、车辆购销合同、借款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书、林XXXX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林XX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颍上县XX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周X1、周X2、崔X1、李某1、汤X、朱X1、朱X2、李某2、焦X、白X、李某3、赵某2、马某、赵某3、叶X、赵某4、张X1、李某4、陈某、崔X2、张X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X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XX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林XX犯骗取贷款罪予以定罪处罚。
被告人林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苏XX、丁X(实习)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2、被告人林XX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林XX的亲属已经将中国XX和颍上XX的贷款偿还,没有给金融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犯罪情节较轻。故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XX从轻处罚。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贷款还款单据及结清证明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周X1找到当时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被告人林XX借款,林XX提出借款需要使用房屋抵押,二人商定将周X1开发的中国XX公司理赔服务中心(通称“某小区”)的部分房屋产权登记在林XX名下,用于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借给周X1使用,周X1同意。同年3月16日,“某小区”1#506室和1#108铺房地权被登记在林XX名下,随后林XX使用该两处房产作抵押,并虚构贷款用途,于次日向中国XX申请经营性贷款。同年4月1日,林XX从XXX分两笔贷款90万元,该款被其本人和借给周X使用。
2016年4月13日、15日,周X分别将“某小区”1#110铺、1#101铺、1#111铺三处房地权登记在林XX名下。林XX用该房产到颍东XX申请抵押贷款,该支行以林XX提供的抵押房产存在产权争议,拒绝向其贷款。同年5月10日,林XX又用该房产作抵押,虚构贷款用途、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虚假承诺,向颍上XX申请经营性贷款。同年6月1日,林XX从颍上XX贷款180万元,该款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和借给周X1使用。贷款逾期后,经颍上XX多次催收,被告人林XX未还清贷款本息。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截止到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林XX及其亲属已经偿还了其在颍上XX的贷款XXX.9元;截止到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林XX在中国XX的90万元贷款已经结清。
上述事实,有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权证、抵押借款协议、抵押协议、车辆购销合同、借款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承诺书、林XXXX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林XX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颍上县XX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还款单据、还款结清证明等书证,证人周X1、周X2、崔X1、李某1、汤X、朱X1、朱X2、李某2、焦X、白X、李某3、赵某2、马某、赵某3、叶X、赵某4、张X1、李某4、陈某、崔X2、张X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林XX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照片等证据在卷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XX当庭自愿认罪,在诉讼过程中,其在中国XX的贷款已经结清,其在颍上XX的贷款大部分已经偿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林XX是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已偿还大部分贷款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适当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害,根据被告人林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林XX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返还给被害单位颍上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苏义飞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055110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兼刑事部主任,200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70
  • 擅长领域:公司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