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述
德州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某公司”)是本案的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申诉人)。张某(化名)以德州某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后张某(化名)将工程分包给黄某(化名),黄某(化名)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张某(化名)及德州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在前案中,法院判决张某(化名)向黄某(化名)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随后,张某(化名)依据挂靠关系起诉德州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山东省检察院抗诉,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改判,大幅缩减了德州某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责任。
二、本案争议焦点
德州某公司是否应向张某(化名)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若应支付,利息的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核心争议点包括:
德州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是否负有向挂靠人张某(化名)支付工程款的法定义务?
双方《土建工程分包协议》中约定的“以发包方实际支付工程款为准”的条款是否有效?
发包方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约626万元)是否应计入利息计算基数?
三、判决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鲁民再2*7号民事判决:
撤销原一审、二审、再审判决;
德州某公司仅需支付张某(化名)利息:以1,908,793.0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
驳回张某(化名)其他诉讼请求。
相比原判决(利息基数最高达847万元,时间从2019年起算),本次判决将德州某公司的利息责任降低了约98%。
四、律师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
本案由赵亚娜律师代理德州某公司。律师的核心作用体现在:
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指出德州某公司系“被挂靠人”,而非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依法不负有直接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成功启动抗诉程序:在常规再审败诉后,代理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促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终由山东高院提审改判。
击穿不合理利息主张:成功说服法院将发包方尚未支付的626万元排除出利息基数,并将利息起算点从2019年推迟至前案判决生效后的2022年4月28日。
援引关键证据与约定:充分利用双方协议中“以工程单位实际支付款为准”的约定,结合发包方欠付事实,论证德州某公司无过错、无占款。
五、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结合本案)
挂靠风险极高
出借资质的一方(被挂靠人)虽不必然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但仍可能被卷入长期诉讼,耗费大量时间和声誉成本。建议企业杜绝挂靠行为,确需合作的,应签订合法有效的转包或分包合同。
“背靠背”条款需谨慎约定
本案中“以发包方实际支付为准”的约定被法院参照适用,但并非绝对安全。律师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催款义务、发包方未付时的风险分担方式,并保留积极向发包方主张权利的证据。
及时固定债权与诉讼时效
挂靠人应主动与被挂靠人及发包方进行结算,避免因金额不确定导致利息起算点被大幅推后。本案中张某(化名)因未及时确认欠款金额,导致利息从两年后才开始计算。
合理利用检察监督程序
当常规二审、再审均告失利时,可评估是否申请检察抗诉。本案正是通过抗诉程序实现“逆风翻盘”,体现了检察院对生效裁判的法律监督职能。
避免“赢了官司赔了利息”
实际施工人起诉时应将发包人、转包人、被挂靠人一并列为被告,并明确主张各方在欠付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赵亚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