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亚娜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署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原告为被告提供n位教官,每月支付教官服务费*万元,在2022年3月23日,被告以疫情学校停课为由向原告发出了解除《服务合同》的告知书,2022年4月6日,原告回函,不同意解除《服务合同》,后原告学校于2022年4月15日恢复教学,但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教官继续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合同款的30%的违约金。
被告以疫情原因解除《服务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呢?被告是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呢?
首先,被告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呢,结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是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但本案中,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没有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因此,被告属于违法解除。
其次,关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合同总价款的30%,法院能否降低?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违约行为并非恶意,合同已经履行了7个月,剩余5个月未履行,按照未履行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代理原告,为原告争取了应得的利益。
律师建议:1、合同任何一方想要解除合同,一定要有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最好通过微信、手机短信、ems邮寄同步发送,以确保对方收到了该意思表示。2、违约方发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违约责任因其已进行了明确的告知,对于另一方造成的扩大损失,发出解除函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守约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该表示必须明确,否则可能要继续承担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