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亚娜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9日 9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某甲购买了某公司的房产,约定了交房时间,但某公司并没有按时交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交房超过30日,某甲可以在15天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某甲在购房事由出现后,向某公司邮寄催告交房的通知书,催告后3个月,某甲又向某公司邮寄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书。
后,某甲向法院提起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违约金税费等诉请,某公司抗辩1、其是由于施工方未能如期施工导致无法交期,不属于其自身原因;2、某甲已经过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约定期限。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某公司在合同中主张的15天解除权属于格式条款未尽到提示购房人注意义务,因此该约定无效,第三方的原因并不属于某公司逾期交房的合理理由,所以支持了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近几年,由于对房地产企业资金监管限贷等政策,地产企业整体资金紧张,资金断链导致地产企业逾期交房,作为购房者,应积极维权,切记置之不理,本案在律师的指导下,某甲顺利拿到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胜诉判决。并拿到了退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