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亚娜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10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典型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某甲购买了某公司的房产,约定了2022年6月30日前交房,但某公司并没有按约定交房日期交房。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超过一个月的,某甲享有合同解除权。某甲于2022年8月20日向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书,被告方并没有给予任何回复,原告于2022年11月起诉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及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可知,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权情形。
本案中,我代理了原告方,被告方抗辩其因施工方未能如期施工导致无法交期,不属于其自身原因,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房屋买卖关乎众多民众的切身利益,作为购房者,如涉及开发商违约应及时维权,否则,有可能丧失合同解除权的最佳时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应积极维权,切记置之不理,本案在律师的指导下,某甲顺利拿到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胜诉判决。并拿到了退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