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亚娜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11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郭**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村民李**签署了《农村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李**房屋,今后若有房屋拆迁与李**无关,所有的一切都归原告郭**享有。
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拆迁,原告郭某某代替李**签署了拆迁协议及配合拆迁公司搬迁的奖励协议,后拆迁款200余万元,某某村委会给了郭**50余万元,并告知后两笔拆迁奖励后续给郭**,但后来拆迁奖励下发,被**镇**村委会扣留,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索要拆迁奖励,被告**村委会拒绝支付。
原告曾于2018年至2019年,以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为由要求被告**村委会退还全部拆迁款及拆迁奖励,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均败诉。
2021年初,原告接触到此案,认为之前起诉的角度存在错误,认定协议无效的情形仅有民法典规定的几种情形,本案并不属于。因此,应从民事主体间的拆迁纠纷角度诉讼,且原告找到了类案判决,但一审依然败诉,后二审改判,为委托人争取到拆迁奖励部分。
律师建议:拆迁协议不能随意签署,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后再签署,以免给自己后续诉讼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