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亚娜律师 时间:2023年01月09日 14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经过了一审审理后,保险公司对一审原告的误工费部分提出了上诉,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因原告已经享受了退休养老待遇,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律师接受本案后,经过对案情的详细分析与思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尽管本案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退休养老待遇,但本案被上诉人有稳定的工作,退休并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有工资银行流水、现金发放单及工作单位工资停发证明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有固定收入且因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收入的减少。因此,应按照被上诉人的固定收入确定误工费金额。
另外,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关于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指出,李某某案裁判明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因事故导致的收入的减少理应获得赔偿。李莫某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和参考价值。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故对伊犁人保公司关于不支付原告误工费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本案取得了胜诉结果,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