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还没竣工验收,发包人就提前进场装修、开业,之后再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这在商业地产项目中并不少见。我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诉讼业务,执业信息可在山东省律师协会官网核验。今天分析擅自使用工程的法律后果。
一、擅自使用的法律意义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强制性规定。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两方面后果:一是就使用部分丧失以质量抗辩拒付工程款的权利,二是擅自使用之日通常被认定为转移占有工程的时间节点。
二、真实案例:开业事实成为关键证据
2022年,我代理济南某装饰公司处理一起装修工程纠纷。发包人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酒店投入经营,拖欠工程款四百余万元,诉讼中又以装修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付。我们举证证明酒店已实际开业使用,法院认定发包人就使用部分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判决其支付工程款。不过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仍依法承担责任。该案由济南某法院审理。
三、法律常识问答
问:发包人擅自使用,是否等于工程质量全部合格?答:不等于,承包人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问:竣工日期如何认定?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问:承包人如何应对发包人为拖延而拒不组织验收?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保留送达凭证,合同有逾期验收视为认可条款的,按约定主张。
四、实务建议
第一,完工后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竣工资料。第二,发现发包人擅自使用时,及时固定使用证据。第三,主张以转移占有之日作为竣工和付款节点。第四,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保持必要关注,避免后续责任扩大。
五、不建议
不建议承包人在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放任不管,以为万事大吉;也不建议以停水停电、阻碍经营等方式对抗,容易反噬自身。
擅自使用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是承包人主张权利的有力事实。侯法政律师在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你在项目中遇到过发包人未验收先使用的情况吗?欢迎交流。济南地区有相关争议,可联系侯法政律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