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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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阴阳合同并存时工程结算以哪份为准,实质性变更如何认定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

同一项目签两份合同,一份备案中标合同,一份实际履行合同,结算时以哪份为准?这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经典争议。我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领域诉讼业务,执业信息可在山东省律师协会官网核验。今天讲清阴阳合同的裁判规则。

一、中标合同优先是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要求中标合同不得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结算时原则上以中标合同为依据,除非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

二、真实案例:付款记录还原履行真相

2021年,我代理济南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结算纠纷。发包人在中标合同之外,以降低付款比例、压缩结算期限为主要内容与施工企业另行签约。我们通过备案资料、付款记录、往来函件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是中标合同条件,最终法院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企业避免了数百万元的结算损失。该案经济南某法院两审终审。

三、法律常识问答

问:哪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答: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核心条款的变更,通常被认定为实质性变更。

问:中标合同无效怎么办?答:中标合同无效的,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或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具体需结合案件事实判断。

问:设计变更导致的价款调整算阴阳合同吗?答:正常的工程设计变更、规划调整属于履约中的合理调整,与恶意串通签订阴阳合同性质不同。

四、实务建议

第一,坚持按中标合同实际履行,付款、签证、往来文件与中标合同保持一致。第二,确需调整的,签订补充协议并说明客观原因。第三,注意保存实际履行证据。第四,发现对方以阴阳合同压低结算时,及时寻求专业评估。

五、不建议

不建议为了中标而签署背离自身底价的阴合同,更不建议心存侥幸认为阴合同必然有效,两害相权,合规投标才是根本。

阴阳合同的博弈,考验的是企业对招投标规则的敬畏。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你对阴阳合同的裁判规则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济南的朋友遇到类似结算争议,可联系侯法政律师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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