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时钢材每吨三千多元,施工时涨到六千多元,仅材料一项就吃掉全部利润,这类窘境在济南建设工程市场周期波动中反复上演。侯法政律师提示:固定价合同下的材料涨价风险能否转嫁,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涨价幅度,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界限务必厘清。本文讲解材料调价的法律规则。
一、合同有调价条款怎么办
问:合同里约定了主材价格波动调差条款,怎么执行?
答:优先按约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常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超过部分按造价信息发布价或市场价格信息调整差价。执行调差条款的关键是:确认基准价格和施工期价格的取价依据,明确风险幅度,按约定公式计算差价。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价格确认和签证,避免事后争议。
二、没有调价条款能否主张调价
问:合同没写调差条款,材料暴涨只能自己扛吗?
答:不完全是。如果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市场波动,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商业风险;但如果价格涨幅异常、超出正常市场波动的合理预期,继续按原价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情势变更,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需要强调的是,情势变更的适用有严格门槛,法院会考察涨幅是否异常、是否可预见、是否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等因素。
三、律师介入的实务操作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与某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履约期内钢材价格涨幅超过百分之六十,合同未约定调差条款。我们通过提交造价信息价格曲线、行业惯例说明和项目成本测算,论证价格上涨已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最终法院酌情调整了主要材料差价,为企业挽回损失。该案表明,主张情势变更必须依托翔实的数据和专业的成本分析,空喊亏损无法获得支持。
四、风险预警与专业提示
材料涨价风险的分担,七分靠签约,三分靠诉讼。侯法政律师建议,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评估价格风险,在合同中争取约定调差条款;履约过程中密切关注造价信息价格变动,达到调差条件时及时发函并办理签证;涨价异常时尽早与发包人协商并固定协商记录。在济南地区,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较为规范,为调差主张提供了权威取价依据。不建议在没有任何价格记录的情况下事后主张调差,更不建议盲目套用情势变更条款,该制度适用门槛高、证明难度大。
五、读者高频问题解答
问:投标报价时如何防范材料涨价风险?答:报价阶段应测算价格波动敏感性,预留风险费用;签约阶段争取调差条款;履约阶段按约定及时办理价格确认,三段联动才能形成完整的价格风险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