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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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工程造价鉴定,如何防止被鉴定意见牵着鼻子走?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动辄数百页,金额动辄上下浮动数百万元,很多施工企业在济南的诉讼中明明占理,却因不懂鉴定程序而吃了暗亏。侯法政律师提示:鉴定不是中立的代名词,鉴定意见的质证和补充质证环节,恰恰是律师专业价值最能体现的地方。本文讲解造价鉴定的应对要点。

一、什么情况下启动造价鉴定

问:工程价款谈不拢,是不是一定要做鉴定?

答:不是。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固定总价合同原则上以约定价为准,不启动鉴定。此外,双方已有有效结算协议、或者工程量可以通过过程性资料直接认定的,也无需鉴定。只有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且现有证据无法查明的,法院才委托鉴定。因此,是否进入鉴定程序,本身就是需要争取的诉讼策略点。

二、鉴定程序中的攻防要点

问:鉴定过程中施工企业应该做什么?

答:核心是三项权利。第一,鉴定资料的选择权:提交给鉴定机构的资料必须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资料不得作为鉴定依据,对对方提交的资料要逐项提出异议;第二,鉴定方法的建议权:计价依据、取费标准和计算口径直接影响结果,应当结合合同约定提出书面意见;第三,鉴定意见的质证权:对鉴定初稿和正式意见都要在限期内书面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必要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三、律师介入的实务操作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与某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机构初稿对我方主张的土方外运费用和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未予计取,我们通过提交经监理签认的签证单、施工方案和影像资料,指出鉴定依据采用错误,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最终鉴定机构调整意见,为我方增加造价认定数百万元。该案说明,鉴定意见不是终审判决,程序内质证完全可以改变结果。

四、风险预警与专业提示

造价鉴定的常见陷阱包括:以鉴代审,把本应由法院判断的合同效力问题交给鉴定机构;鉴定资料未经充分质证即被采用;对鉴定初稿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侯法政律师建议,施工企业应当在鉴定启动前完成证据整理和计价依据梳理,鉴定过程中指派懂造价的人员与律师协同工作,确保技术异议能够准确转化为法律语言。在济南地区,建设工程案件鉴定周期普遍较长,鉴定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合理运用鉴定规则可以直接压缩审理周期。不建议对鉴定意见不审不看直接认可,更不建议在没有造价人员支持的情况下仅凭律师单打独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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