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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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侯法政:发包人长期欠款,施工企业能单方解除合同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5人看过

进度款拖了八个月,催了无数次,发包人每次都说再等等,施工企业进退两难:继续干怕陷得更深,退场又怕拿不到已完工程款。侯法政律师提示:民法典赋予了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的法定解除权,但行使程序有严格要求,操作不当反而构成违约。本文讲解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规则与程序。

一、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问:发包人不付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停工退场吗?

答:不能随意退场。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解除,核心要件是催告程序和合理期限。

二、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结算

问:合同解除了,已完工程量怎么算?

答: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解除不影响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请求权,但质量合格仍是前提。已完工程量的认定,同样有赖于过程性验收和计量资料。

三、律师介入的实务操作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与某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连续三期拖欠进度款且经两次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我们协助企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同步固定已完工程量和质量合格证据,并就已完工程款、停窝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提出诉讼请求,最终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并支持了已完工程款和主要损失赔偿。该案说明,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程序与证据并重,解除通知的内容和送达方式都有讲究。

四、风险预警与专业提示

施工企业最常犯的错误是:未经催告直接停工退场,被发包人反诉违约;或者发出解除通知但送达证据缺失,对方否认收到。侯法政律师建议,停工前必须完成书面催告并保留送达凭证,催告函中明确付款金额、履行期限和法律后果;发出解除通知前应完成已完工程量的固定和证据保全。在济南地区,建设工程案件审理中对解除权行使程序的审查较为严格。不建议在证据未固定的情况下贸然退场,更不建议采取拉横幅、堵门等过激方式维权,这些行为可能引发治安责任并削弱谈判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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