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手里最有分量的一张牌。但这张牌有十八个月的最长行使期限,逾期不行使,优先权就可能丧失。我是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执业信息可在山东省律师协会官网核验。今天把优先受偿权的要点讲清楚。
一、优先受偿权的价值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对施工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开发商资金链紧张、多债权人争夺财产时,工程款能排在更靠前的位置受偿。优先受偿权是工程款催收的定海神针。
二、真实案例:十八个月期限内的精准主张
2021年,我代理济南某施工企业处理一起优先受偿权争议。项目停工后,开发商资产被多家金融机构查封。我们梳理应付款时间,确认企业主张权利的时间在十八个月期限内,并严格区分了工程款本金与利息、违约金的范围,最终法院确认施工企业对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在欠付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企业挽回了核心损失。该案在济南某法院审理。
三、法律常识问答
问:十八个月从哪天起算?答: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这是法定的最长期间。
问: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利息和违约金吗?答:不包括。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
问:合同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有效吗?答: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约定不产生对抗效力。
四、实务建议
第一,在合同中明确应付款节点,为期限起算提供依据。第二,发生拖欠后及时以发函、起诉、申请拍卖等方式行使权利。第三,主张时严格区分本金与利息、违约金。第四,关注发包人其他债权人动态,必要时尽早介入分配程序。
五、不建议
不建议把优先受偿权当作可有可无的附属权利随意放弃,也不建议在临近十八个月期限时才仓促主张,因为权利行使方式的合法性同样需要审查。
优先受偿权用得好,是工程款的定海神针。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你知道应付款日期对十八个月期限的影响吗?欢迎留言讨论。济南的朋友遇到工程款拖欠,可以联系侯法政律师评估优先受偿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