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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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EPC总价包干合同,还有调价的余地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4人看过

签了EPC总价包干合同,钢材水泥价格翻倍上涨,承包人就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吗?答案是否定的。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在实务中经常遇到这类咨询:固定总价不等于风险全包,法律为重大情势变更留下了调整空间。

一、总价包干的“包”到底包到什么程度

问:合同写明“总价包干、一次包死”,材料涨价还能调价吗?

答:这要区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属于承包人应当预见并承担的商业风险,一般不能调价;但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属于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合同。

司法实践中,材料价格是否达到“情势变更”程度,通常结合涨价幅度、涨幅周期、行业惯例以及当地造价信息综合判断。有些地方还出台了人工费、材料费调差的地方性指引,可作为裁判参考。这正是工程总承包案件专业性的体现——既要懂合同,又要懂造价。

二、法律依据与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设计变更调价路径与情势变更路径并行不悖。

三、实务操作:怎样主张调价

匿名化案例:代理某工程总承包企业处理某产业园EPC项目的合同价款调整争议,争议焦点为钢材、商品混凝土大幅上涨部分能否调差。合同约定总价包干,未约定材料调差条款。

我们的代理策略是:第一步,收集施工期间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投标基期信息价,量化涨价幅度,证明其远超历史正常波动区间,属于订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第二步,梳理项目设计变更与发包人指令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主张该部分按实调整;第三步,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主张情势变更,请求调整价差。最终结果为:法院酌情支持了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及部分设计变更增价,为总承包企业挽回了数千万元损失。

此案给行业的启示是:签订总价包干合同时,务必争取写入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比例时的调差条款,这是比事后诉讼更经济的防火墙。

四、风险提示与专业提示

不建议承包人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贸然以停工对抗调价谈判,擅自停工可能构成违约并丧失工期索赔主动权。调价主张的证据基础是完整的成本记录与造价资料,日常管理中应当留存采购合同、发票、信息价对比等资料。

工程总承包纠纷涉及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责任界定,专业门槛极高。不建议找没有工程总承包办案经验的律师处理此类争议。专业人办专业事,举重若轻。

(您签订的EPC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调差条款?项目正遭遇材料暴涨该先发函还是直接起诉?欢迎留言探讨,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将为您分析具体路径。)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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