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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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黑白合同并存,到底以哪份为准结算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5人看过

中标备案合同一份,实际履行又签一份“阴合同”,工程干完结算时发包人只认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份。这就是建设工程领域著名的“黑白合同”问题。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示:黑白合同不是谁嗓门大谁赢,法律对此有明确裁判规则。

一、什么是黑白合同,为什么会出现

问:明明已经中标签了合同,为什么还要再签一份不一样的?

答:实践中,发包人为了规避招标或者压低造价,常在中标合同之外再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和结算,即所谓“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白合同用于备案和应付监管,黑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结算陷入僵局。

风险放大的地方在于:如果承包人错误地认为“实际履行的就是有效的”,可能放弃对自己更有利的中标合同依据;反之,如果机械地只看中标合同,又可能忽视双方真实合意形成的变更。

二、裁判规则:以中标合同为准,但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能够证明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简言之:原则以中标合同为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形成的真实变更可以得到认可。

三、实务操作:如何锁定结算依据

匿名化案例:代理某装饰工程公司处理与某酒店集团之间的装修工程结算纠纷,争议焦点为结算依据的确定。该项目存在中标价高于实际签约价、结算时双方分别援引不同合同文本主张权利的情形。

代理策略:第一步,调取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备案合同,固定“白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第二步,梳理履约过程中的付款凭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还原双方实际履行对应的是哪一份合同文本;第三步,结合招标范围与实际施工范围的差异,论证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对应关系,主张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果为:法院采纳我方意见,以中标合同确定的计价原则结算,为施工企业多争取了数百万元工程款。

这一案件再次印证:工程款的根基在合同,合同管理的水平决定了结算的主动权。

四、风险提示与专业提示

黑白合同情形下,承包人切勿自行销毁或者隐匿任何一份合同文本,所有往来文件都可能是还原真实合意的证据。同时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项目,规则适用将更为复杂,需要个案分析。

不建议由非专业律师凭直觉判断“以哪份为准”,黑白合同问题涉及招标法体系与建工司法解释的交叉适用,专业人办专业事。

(您的项目是否也存在两份合同文本?发包人是否正拿着对你不利的版本压低结算价?欢迎留言交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将为您分析结算依据的锁定策略。)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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