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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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务必盯住十八个月期限

发布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

同样是讨要工程款,有的承包人能将整栋楼折价拍卖优先受偿,有的却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分配。差别就在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特别提示:这项权利最长只有十八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过期不候。

一、优先受偿权为什么被称为承包人的“护身符”

问:发包人欠债很多、资产有限时,承包人凭什么能优先拿到钱?

答:因为法律赋予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是立法基于承包人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其债权具有“工资属性”的特别保护。现实中,一些发包人将已抵押土地上的工程再拿去融资,或者同时拖欠材料商、银行等多方债务,此时优先受偿权的有无,直接决定承包人能否足额回款。

风险放大的另一面是:很多施工企业只知道埋头施工和催收,不知道主张优先受偿权需要明确提出,更不知道它有严格的行使期限。等到想起主张时,十八个月已过,追悔莫及。

二、规则要点:范围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明确,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此外,第四十条界定了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优先受偿的范围以工程价款本身为限,不包括利息和违约金。

三、案例:在期限内主张,全额优先受偿

匿名化案例:代理某市政工程公司处理与某城投公司之间的道路工程结算纠纷,争议焦点为工程尾款的数额以及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财政评审未完为由拖延结算近两年。

代理策略上,我们首先以合同约定及付款节点为依据,明确“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确认尚在十八个月期限内;随后在诉讼中明确提出优先受偿权主张,并对案涉道路附属的不动产申请查封;同时剔除利息、违约金部分单独主张。最终结果为: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尾款,并确认承包人就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此案的关键启示有二:其一,优先受偿权必须主动主张,法院不能依职权适用;其二,起算点“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在实践中常有争议,需要结合合同付款节点、结算进度、催款记录综合论证,这正是专业律师的价值所在。

四、专业提示

建议施工企业在每一个项目结算停滞超过一个月时,即进行优先受偿权期限的专项核查,必要时以书面函件、发律师函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权利,以中断和固定。不建议由企业法务或者非专业律师草率处理——期限起算点的论证、权利范围的取舍都需要专业判断。专业人办专业事。

(您的项目是否也面临“结算无限期拖延”的处境?是否清楚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还剩几个月?欢迎留言或者私信交流,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期限核查建议。)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的专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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