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法政律师(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结算书报上去两年了,发包人既不审也不退,就说"再等等"。拖延结算已成为工程款拖欠的第一大技术源头。侯法政律师告诉济南的施工企业:合同里有一条"沉睡的武器"——逾期不审视为认可送审价条款,用对了,结算主动权瞬间反转。
一、法律规则层:结算拖延的规则破局点
(一)核心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俗称的"以送审价为准"条款的司法表达,源于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精神延续。其适用有两个刚性前提: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发包人确实逾期未答复。
(二)与催告结算的衔接。没有约定视为认可条款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依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算。同时结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审查期限的行政规范,给发包人的审核设定合理期间预期。
(三)问答对。问:合同写的是"发包人应在六十天内审结",没写"逾期视为认可",能用吗?答:不能,二十一条要求"视为认可"的明确约定,单纯约定期限只能支持利息主张,不能直接按送审价结算。问:发包人回了函说"不认可",但没给具体意见,算答复吗?答:形式上的异议函只要明确提出不予认可,就阻断了视为认可的路径,但拖延战术可以转化为利息武器。
二、实务操作层:激活条款的三步送达法
(一)案例叙事。侯法政律师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济南某酒店项目结算纠纷,争议焦点为发包人拖延审核下的结算依据。因合同约定"二十八日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律师团队以EMS邮寄完整结算书并备注名称、保留签收记录,发包人逾期无实质答复,最终法院依据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按送审价支持工程价款,较发包人后续自行审计价高出近千万元。
(二)三步送达法。第一步备:结算文件编制完整,结算书、竣工图、签证变更汇总、计算底稿一套齐,缺一都会被对方以"资料不全无法审核"反将一军;第二步送:书面送达并索要签收凭证,EMS备注文件名称和页数,同时邮件同步发送PDF版本;第三步锁:期限届满即发律师函确认视为认可事实,为诉讼锁定送达时间和答复状态。
(三)谈判转化。以送审价为准的胜诉预期,是结算谈判最重的筹码,多数发包人在收到律师函后会回到谈判桌,以"打折快速结清"交换施工企业的期限利益。
三、风险预警层:这四个误区让"好条款"睡着
不建议结算书缺项报送,资料不齐的送达不构成有效送审;不建议口头或微信发送结算书作为主送达,电子记录只能作辅证;不建议发包人未答复就直接起诉而跳过发函确认程序,中间缺一环都可能被对方抓住抗辩;不建议在合同中接受"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结果为准"条款,那是把定价权拱手相让。
四、结尾收束与行动号召
结算拖延战的胜负手在签约时埋下、在送审时引爆,一份"逾期视为认可"条款加一套规范送审流程,足以让发包人的拖延战术失效。济南地区房建、市政项目结算周期普遍偏长,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谈判阶段就植入结算攻防条款。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可提供结算条款设计与拖延结算纠纷代理。你的结算书送出去多久了?留言帮你测算条款是否已激活。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注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